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反馈情况】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反馈情况】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 索引号 | 01104333X/2021-64615 | 发文日期 | 2021-05-18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 文号 | 无 |
| 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根据立法程序要求,2021年4月6日-5月6日,省财政厅将《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厅公众网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级意见建议,至截止日期,没有收到意见反馈。
法规税政处
2021年5月18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九十七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契税税率下调为 3%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 2021 年7月30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决定》将我省契税现行税率 4%下 调至3%,该税率为法定最低税率,在保持税制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需说明的是,对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目前仍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分别减按1%(90㎡及以下)、1.5%(唯一住房90㎡以上)和2%(第二套90㎡以上)的优惠税率征收契税。
《决定》还明确了两种情形的免征减征具体办法。一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在保持现行优惠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增强了政策可操作性。
此次下调我省契税税率,是我省一项重大制度性减税举措,经静态测算,可为市场主体释放政策红利近 40 亿元。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下一步,全省各级财税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扎实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契税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契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